起诉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往往基于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股东未能充分履行甚至是未履行其既定的出资义务,例如未能按照公司章程中的约定无瑕疵地投入资金。
其次,当股东恶意抽逃出资,亦即是在未经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融资本金收回。
最后也是最为常见的情况就是公司人格否定理论,表明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及股东享有有限责任,但是有些股东却滥用这些优势,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债务,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巨大损失。
在此类诉讼过程中,原告方需尽力搜集各类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等等,以证实股东确实存在以上所述的应当承担债务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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