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子。被拆迁房屋纳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包括两层含义:所有权人合法拥有;房屋本身是合法的,如非法建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附着在房屋上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依附于房屋而存在;有一定用途,有利于房屋升值;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合法。
城市户口的概念是什么
城市户口一般是指城镇户口,是指在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注册登记的户口。城镇户口又叫城镇户籍,是指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二元体制时,拥有城镇户口、享有粮油肉等配给、招工等权利的居民,即城镇定量户口的居民,也简称“市民”。若在工矿企业工作,则被称为“城镇职工”。以上“市民”或“城镇职工”所拥有的户籍称为城镇居民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没有“城镇户口”这个类别。实际上,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现泛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人所拥有的户口,跟居住地域已经没有挂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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