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发生变更时,认定单位犯罪,关键是要考察前后任股东的犯罪意志是否具有同一性,如果两任股东之间的意志相互独立,那么两任股东仅对自己在任时的单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两任股东之间的意志同一,即刑法意义上的共谋,那么两任股东应对全部单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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