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的要素
时间:2023-07-04 21:35:09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走私罪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走私罪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表现形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走私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逃汇罪。

单位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单位走私犯罪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即走私犯罪犯罪活动是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名义实施的;

2、体现单位意志,即走私犯罪活动是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的;

3、为单位谋取利益,即走私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其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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