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某新闻网站因未取得合法授权提供电影《霍元甲》的在线播放,被电影《霍元甲》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安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8月3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作一审宣判,判决该新闻网站赔偿安乐公司人民币3万元。据悉,这是德州中院受理的首起涉外网络侵权纠纷案。
电影《霍元甲》于2006年1月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该片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一制片分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与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摄制完成,除修改权、署名权等不可转让的权利之外的著作权归属星河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4月7日,安乐公司获得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年10月,国家版权局向安乐公司颁发证书,安乐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依法享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6年8月,山东省某新闻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霍元甲》的服务。在案件审理中,新闻网站辩称其播放电影《霍元甲》系为了测试网络的稳定性,仅提供链接服务,且点击率低,并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德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新闻网站虽称其仅提供链接服务,但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网络运营期间提供的只是链接服务,新闻网站作为向网络用户提供电影在线播放服务内容的提供者,明知网络传播电影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之许可,其未经安乐公司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霍元甲》的服务,侵犯了安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被告新闻网站应依法承担向安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电影《霍元甲》的知名度、票房情况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经济损失数额,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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