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排除的规定外,不可抗力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作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免责事由自不必说,法律的排除适用主要针对的是部分无过错责任。主要有:
(一)根据本法第七十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或者暴乱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贵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二)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例如,民用飞机在空中遭雷击坠毁,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抗辩。(三)根据我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按此规定,汇款和保价邮件即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需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
1、不可抗力。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免责: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第三者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事由。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事由;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事由;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事由。
只要其中具备上述事由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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