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物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在转移所有权时的法律风险,特提示几点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方面存在的风险:
一、存在买卖合同,出卖物的所有权并不当然归买方所有;
二、出卖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三、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没有付清全部款项时,出卖物所有权仍然由卖方享有,此时,即使出卖物已交付给买方,买方也不享有所有权;
四、出卖人交付出卖物时应当将相关单证与资料一并交付;
五、约定交付时间的,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没有约定交付时间的,买方可以要求随时交付,卖方也可以随时进行交付;
六、出卖物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已由买方占有,买卖合同生效,即意味着交付完成;
七、卖方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交付出卖物,没有约定地点的,如果需要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如果不需要运输,在卖方经营地交付;
八、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
九、对于不动产买卖,买方为保障将来取得产权,可以向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以防止卖方一物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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