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直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
2、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家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
3、医疗事故纠纷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行医对患者健康造成损害;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需要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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