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增值部分依法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关于夫妻在婚姻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问题,离婚时,这些共同财产将由当事人自行商量决定如何处置;
若协商达不成共识,人民法院则需要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形,并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判决和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