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中任何一方主动借款且该款项的使用目的是为了支持家庭拥有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推动个体和家庭共同发展的商业活动或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基础之上时,那么这笔债务便可以被视为夫妇之间共有的责任负担,两人需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如果夫妇有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有效存在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在日常家庭生活之外甚至并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昂消费上产生了该等债务,那么这并不属于夫妇之间共有的经济责任范畴,而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独自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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