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债权人为在婚姻关系存续阶段以个人之名负担债务的配偶主张相关权益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将其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惟有在此两种情况下,该债务才得以被确定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1.当配偶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债权人与其债务人明确约定此项债务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2.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除了特别约定,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