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碰撞导致人员伤亡事件发生时,将首先由交通强制保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损害进行赔偿。
若损失金额超出交通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则需由其他商业保险继续予以赔付。
如以上仍无法负担全部赔偿,且经确认行人并无过失行为,那么机动车驾驶员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然而,如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均存在过错行为,根据他们过错过错程度的大小,相应减轻机动车驾驶员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
倘若机动车驾驶员并无任何过失行为,则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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