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通常会在其在建的项目中派驻一个项目经理,由其代表建筑公司全权负责建筑项目的组织管理、施工建设,项目经理签字的合同通常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合同义务。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的购买钢材行为属越权代理行为,建筑公司不承担支付钢材款的民事责任,驳回了原告某钢铁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江阴市某钢铁公司为新建厂房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钢铁公司提供工程材料,建筑公司指派陈某为项目经理。建设施工中,陈某称建筑公司其他工程需要,先后三次从钢铁公司提购螺纹钢45000公斤,价值115000余元,并称届时可用钢铁公司应付的工程款抵消钢材款。钢铁公司认为陈某系建筑公司派驻的项目经理,也就没有就此事向建筑公司进行确认。建设施工结束后,钢铁公司提出将钢材款抵扣部分工程款,遭到建筑公司的拒绝,而陈某也从此不见踪影。钢铁公司以陈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偿还钢材款;建筑公司则以购买钢材系陈某的个人行为予以抗辩。
法院认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为相对人须为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本案中,作为相对人的钢铁公司明知建筑公司不需另行购买钢材,仍然让陈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购买钢材,其本身存在过失。陈某购买钢材的行为对建筑公司来说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又未得到建筑公司的追认,故钢铁公司主张建筑公司支付钢材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全文6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