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保政策调整
时间:2023-07-07 18:04:35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降低城镇职工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起付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在三级(原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1500元降至1200元,三级(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1000元降至700元,二级(原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由700元降至400元,一级及以下(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由300元降至200元。

2、提高参保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标准。参保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1万-3万元(含3万)基金支付75%、3万-50万元基金支付85%分段报销,统一提高至90%。即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累计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3、构建生育保障梯次格局。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春市将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4、提高城镇职工生育结算标准。为确保生育医疗待遇定额结算标准与诊疗价格趋势相当,决定提高长春市城镇职工生育结算标准:剖宫产定额结算标准由原4500元提高至500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定额结算标准有4700元提高至5200元。结算标准的提高将为参保职工年度减负543万。

5、新增无痛分娩结算项目。为满足参保人不同需求,顺应趋势变化,将无痛分娩纳入职工生育待遇项目:正常产无痛分娩定额结算标准为4500元,正常产无痛分娩伴侧切定额结算标准为4700元。

长春医保需要缴纳多少年

女性缴纳到55周岁,男性缴纳到60周岁,办理退休时,法定有效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加上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足:女满25年、男满30年,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不足部分要一次性补齐(用人单位按参保人缴费工资的7%补缴,参保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补缴),以后即可享受退休职工待遇,每年只缴纳大额救助费用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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