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政府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求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防止政府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求包括明确土地权属、落实安置补偿、无法律和经济纠纷等,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防止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明确土地权利;
(2)安装到位补偿;
(3)无法律和经济纠纷;
(4)土地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明确的规划条件;(5)建设开发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一是政府主导拆迁,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房的建设和购买。二是政府主导拆迁,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拆迁(代理拆迁和拆迁补偿)。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将土地作为“成熟土地”出售,但现实中,一些开发商在拆迁时提前将其引进,由政府或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将部分返还给开发商,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三是政府主导拆迁,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返还土地出让金。第四,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建设返还土地出让金
公共配套设施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产权归所有人所有,或免费赠送地方政府和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公用事业。工程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而开发商在制定房价时,已经包含了公共设施的内容。五是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他相关企业或个人。目前,在土地招拍挂制度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将部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开发商的相关企业,用于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第六,政府主导拆迁,返还土地出让金没有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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