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扣押是政府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吗
时间:2023-05-08 11:11:06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5年,a市国土资源局与a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公司将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出让给a公司,a公司于当年取得土地使用证并竣工投产。2008年,因规划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a公司所在地块变更为商住用地。双方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a公司2008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2010年5月31日前竣工。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续签了土地使用证,平整了土地。2010年1月,因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将a公司的土地查封两年。2012年,法院又关闭了一年。2012年,市国土资源局认定a公司地块为闲置土地,计划收回a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处置。a公司认定其土地被司法机关查封,不应视为闲置土地,国土资源局无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a公司的土地是否属于闲置土地,二是司法部门查封的土地是否可以根据政府造成的闲置土地情况进行处置?

[答:

闲置土地的认定,请参照这四个标准

根据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是对闲置土地的定义及相关概念的简要介绍,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出让决定书》,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转让决定的一年内,基坑开挖作业没有发生变化,基坑开挖作业不符合规定的标准。第二,基坑开挖已开始,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到开工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三是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外,其他投资额占总投资的25%以下。四是已开工开发,但暂停开发建设一年。就A公司所拥有的土地开发现状而言,一是只进行土地平整,没有基础开挖;二是没有进行开发利用,投资不到总投资的25%。符合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司法机关查封的土地,要根据政府造成的土地闲置情况进行处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司法查封是否由政府造成,但在处置闲置土地时,应参考政府造成的闲置土地情况。这是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土地,在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而如果在司法查封后一年以上仍未开工建设,则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其次,就司法查封的性质而言,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继续在被查封的土地上开发建设。一旦法院决定将土地作为资产清偿债务,其开发建设成本将不计入土地资产,债务人的前期投资将白费。因此,债务人将不会继续在被查封的土地上投资建设。三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在认定闲置土地时,将司法扣押纳入政府事由范围。综上所述,笔者认为a公司的土地符合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但是,在处置闲置土地时,应充分考虑闲置土地的成因,参照政府造成的闲置土地情况,不应收回A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司法查封是否是政府造成闲置土地的原因,在实践中早有探讨以及理论界。建议有关部门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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