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状告儿媳获9平方房产
时间:2023-04-22 19:10:51 2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7月15日以《婆婆告儿媳要继承原房产》为题,报道了年逾七旬的吕老太万般无奈状告儿媳讨要自己原房产的新闻。近日,市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吕老太获得儿子房产中的9.13平方米。

吕老太与丈夫于老汉共生育了三名子女,1998年10月,全家商定,将夫妻二人共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产换到次子名下,于老汉与次子于某签订了《原私房产权人健在让子女调换产权的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我与全家共同协商确定,由我次子于某申请将市中区某小区房产换产权。”同年,经市房管局批准产权调换,该房屋产权归于某名下。2001年,于家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注明房产归于某,于某一次付给哥哥3万元现金,两个儿子都有扶养父亲、母亲的责任。

吕老太没有想到,老伴及两个儿子会先她而去。2004年,吕老太的丈夫去世,不幸的是长子与次子也分别于2004年、2006年去世。吕老太发现次子媳晓丽对她不闻不问,更不尽赡养义务。2006年,吕老太将儿媳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2001年立的遗嘱,取消儿媳对房屋的继承权,而法院却以于家所签署的意见并非遗嘱为由,驳回了吕老太的诉讼请求。

自己的房子给了儿子、儿媳,现在年近八旬的吕老太却租房住,这让吕老太十分伤心,无奈之下,她找到了我市法律援助部门请求帮助。今年7月,法律援助律师孙瑞吉帮助吕老太将儿媳晓丽再一次起诉到市中区法院,要求继承原自己的房产以及儿子的房产以及房产出租收益3.5万元。考虑到吕老太经济困难,法院予以司法救助,准许吕老太缓交诉讼费。

面对婆婆的起诉,儿媳晓丽却认为,2004年,丈夫于某立有遗嘱,明确表明将自己的房产及全部存款全部遗留给儿子一人继承,她认为吕老太无资格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2004年于某进行了遗嘱公证将某小区房产遗留给儿子一人继承,法院认为吕老太对该房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对于于某另一套房产,该房产为于某与晓丽共同所有,该房产的二分之一应作为于某的遗产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吕老太继承儿子房产的9.13平方米

老太状告儿媳获9平方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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