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可以要求违约金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要求履行。
劳动合同终止有赔偿吗?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生效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老职工在时,企业发给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从2001年12月26日劳动部发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在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
(一)该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该文所说的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为同一概念。
(四)目前市仍然执行:原国有企业的固定工首次的,合同到期终止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后又再次重新续订合同的,到期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对终止的经济补偿有约定的照约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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