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纠纷诉讼如何提起
时间:2023-12-19 18:18:42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拆迁安置纠纷诉讼如何提起

1.首先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拆迁安置纠纷诉讼的材料

拆迁安置纠纷诉讼的材料:

1.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三、拆迁安置纠纷诉讼的原则有哪些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n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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