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可以是单独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保证函和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股权质押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单一自由。债权人和出质人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押合同的权利主体是主要债权人。在股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只有质押义务,但没有相应的权利;债权人只有权利,但对出质人没有相应的义务。出质人即使代为履行主债务,也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2)补充。出质人履行主债务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主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的,质权人无权出售或者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债权。(3)从属关系。股权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目的是保证主合同的履行。(4)优先受偿权。设定债权质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由于债权担保的设立,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优先于未质押的债务。(5)注册。订立股权质押合同时,质押应当记入股东名册,并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权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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