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务无偿性。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股份质押合同的权利主体是主债权人。出质人在股份质押合同中只负有出质义务,而不享有任何相对应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对出质人不负任何相对应的义务。出质人即使代为履行主债务获得追偿权,也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二)补充性。出质人对主债务的履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若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时,质权人无权变卖、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从属性。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随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灭。
(四)优先受偿性。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因这种对债权保障的设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优先于未质押的受清偿。
(五)记名性。订立股份质押合同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花名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公司股份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股份质押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单务免费。债权人和出质人不享有权利和义务;
2、补充。出质人必须有履行主债的前提条件,即不履行主债。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到期或主债务人已开始履行的,质权人无权出售,转让出质人股份实现其债权;
3、从属性。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除主债权;
4、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由于债权保障的设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优先于未质押的清偿;
5、记名。股份质押合同的订立必须在股东花名册中记录质押情况,自记录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合同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区别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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