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转包如何维护发包人的利益
1、规范建设工程承包行为,提高承包人自身素质。
针对建设工程中转包、分包仍然存在的实际情况,应当规范中小承包人的行为,理清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劳动素质和法律知识。以规范、法治灌输承包人的思想,从而达到行为的程序化和标准化。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增强他们自身法律维权的意识。
2、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在转包、分包的建设工程中,作为最小承包单元的实际施工人维权一般都很难,因为他们不与发包方直接联系,一旦转包、分包环节的一个人不露面,遇到侵权就很难维权了。不过,这个问题已经得到重视,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可以他们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下一步就是要解决执行问题了。
3、保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对于材料款和人员工资,大多垫付了很多。所以要切实保障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4、保障承包人索赔可得利益。
因为发包方自身原因或者天气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承包人重大损失的,要保障承包人的可得利益索赔权,不能让他人或者意外原因造成的损害,由承包人独自承担。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违法转包工程企业负责人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招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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