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通知函被法律赋予了其有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任何一方若依据相关法律逻辑,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均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在这类通知函得以成功送达至另一方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合同随即解除。
并且在通知函中明示,倘若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相关债务,那么从通知函上所标注的那段具体期限结束后,原有的合同关系将自动失效。
假如在这段期限之内,债务人体现为没有履行其债务责任,那么原有的合同关系会从通知函中所注明的时间段结束的那一刻开始,即告终结。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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