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技术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依据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般规定
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技术合同由于一定的特殊性在审理上一般交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产生纠纷的双方需要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效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也将会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进行三方调解,争取庭下解决,如果还是无效的那么正常走开庭审理的流程处理。
二、技术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合同范围吗
在我国的法律上,技术合同不可能是单务合同的一种。
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的合同,包括赠予合同、借用合同以及保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企业所得税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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