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相关法律证据的合法性是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和取得方式合法,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
一、民事纠纷相关法律证据的合法性
民事纠纷相关法律证据的合法性如下:
1.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2.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取得方式合法: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行政证据合法性审查规则
1.行政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包括:被询问人是否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确认;书证原件上是否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复印件上是否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复印件上是否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并经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等等。
2.行政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收集证据时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间、顺序等,凡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具体是指执业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证据,才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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