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会概述
(一)监事会的概念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二)监事会的主要特征
(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
(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
(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二、监事会的职权及其保障措施
(一)监事会的职权
(1)财务监督权。
(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
(3)提案权。
(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主持权。
(5)代表公司讲行诉讼的权利。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
三、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监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据此,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遵行两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监事享有一人表决权;二是多数通过原则,即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六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1)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3)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4)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5)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6)不得利用职务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7)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1)善意。
(2)注意。
(3)合理的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1)损害赔偿。
(2)没收所得(归人权)。
2.行政责任
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讲,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处罚责任。
3.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除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追究
(1)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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