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债权人会议流程
1、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会议的决议。
(1)决议的方式。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破产法第84条关于通过重整计划的规定和第97条关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规定。
(2)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一旦决议依法定程序获得通过,各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了会议,不论是否参加表决,也不论是否投票赞成,都当然地受到决议的约束。
(3)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解释上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常见的情况有:决议内容违法;决议程序违法;会议程序违法;因其他违法情事,导致产生决议的程序不公,或者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提出的裁定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以后,认为决议确有违法情事,请求有理的,应当裁定撤销该决议。
(4)决议的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5)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会议对这些事项久拖不决而造成财产的无谓消耗,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对这类决议进行裁定时,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并以裁定的形式加以公布。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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