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的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等等。
债权人会议具体包含哪些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当中,所有的债权人联合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和自我权利保障,各个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主要处理的事项包括:审查债权材料、确认债权的数额、决定是否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等。具体的职权规定于《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的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文4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