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时间:2023-03-01 10:12:58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一、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施工承包商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和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有缺陷和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3、检查工程质量、进度;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项目;

6、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是:

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全部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成,经验收合格;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得直接折价拍卖工程,而应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法。实现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即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4、符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适用是如何的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一种权利。

从维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角度出发,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对建筑工程的合法垫资款是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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