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须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海运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哪些
1、债权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3、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4、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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