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但随之也带来不少有关经营房屋租赁的纠纷。昨日上午,市南法院在珠海路街道海口路社区党员活动室开庭审理了一起经营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案件中,承租人朱女士与出租人王女士就合同终止后,定金是否双倍赔付产生矛盾。截止到今年9月,市南法院共审理了300多起相关案例,同期与去年增加了近三成,案件的矛盾点多集中在房屋自身存在问题、装修费用的划分以及定金返还等方面。
收定金又解约赔偿5000元
朱女士在香港中路附近看中了一处房,想要租下来做生意。在与出租人王女士洽谈后,最终以每年10万元的价格承租下来,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了王女士的妹妹8000元定金。但正当朱女士准备进货开始做经营店铺时,却接到了王女士的电话,对方称房屋不想出租了。于是朱女士要求王女士按照法律规定返还自己双倍定金,却遭到了王女士的拒绝。最终,朱女士将王女士告到了市南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女士表示,之所以提出违约是因为双方之前约定的定金为2万元。但是在收定金当天,因为自身有事才委托妹妹去替收。但具体收多少钱其妹妹并不知情,并在此情况下与朱女士签订了合同。王女士认为,定金没有按照原定的数额缴纳,因此就不再出租房屋,过错不在自己。最终经法院调解,王女士返还朱女士定金8000元。按法律规定,签合同的一方若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予以双倍返还定金,王女士还要再赔偿朱女士8000元,但考虑到王女士患有重病,经济状况困难,赔偿款减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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