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是什么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从广义上讲,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畴,之所以从中分离,是因为法律赋予其特殊的内涵,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有效的基本赔偿。
交强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
交强险源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率、赔偿额、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或者授权界定,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2、强制性
交强险的强制性表现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公司的法定承保义务。《交强险条例》第39条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应依法购买交强险,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依照规定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即机动车的所有人有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第10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即经保监会核准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承保义务。由此可见,交强险的强制性非常明显。
3、广覆性
交强险的广覆性体现二个方面:一是投保主体的广泛性,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车主或管理人,都要依法投保交强险;二是交强险的受益人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比较宽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受益人,受益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受偿。赔偿范围涵盖了包括精神损害在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损失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以限额封顶。另外,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二、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
前者是依据的保险法,另外保监会也下发了相应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后者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未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以,笔-者认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还没有产生,还在酝酿之中。
(二)性质不同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在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所以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后者是社会强制保险,对于第三人的损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
(三)功能不同
前者的功能在于分散被保险人因事故带来的风险,让风险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分担;后者的具体办法还没有出来,其功能在于有效快速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减少理赔环节,节约理赔成本。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前者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即应支付赔偿金,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则保险人不应支付赔偿金;后者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而是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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