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保护制度的特点
时间:2023-04-23 10:22:23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商标注册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1988年,美国商标法做出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对在先使用原则有所松动。实际上,1988年修正案所规定的基于意图使用的注册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后,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获得法律保护:当因为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商标的注册表明了商标注册者特殊的权利,注册5年后该商标就不允许其他相同商标的使用者提出各种争议。此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追究商标冒用者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或个人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者的使用行为,而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主、副簿注册制度

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分为主簿注册与副簿注册两部分,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

商标在主簿或副簿注册的区别,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为依据。美国把不具有显著性并缺乏第二含义,但是能够区别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到副簿。

以下几种情况在美国不能获得主簿注册: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记;美国国家、州或其他国家的旗帜、徽章、标记等;未经在世的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的标记;与他人已经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的商标或商号相同、相似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的标记;说明性、对商品做虚假或欺骗描述的标记、地理名称及与产地不符的地名、标记。

在副簿注册的商标,如果经一定时期使用证明它完全具备注册商标条件,则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当于准注册簿。

美国采用的在先使用制度,商标注册并无产生商标权的效果,它只是取得商标权的初步证据。在注册后的5年内,先使用人可以对他人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要求撤消该商标注册。实际使用商标是获得美国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商标申请人在提出联邦注册时,必须声明实际使用商标的日期,商标注册后5年内必须连续使用。在主簿注册的商标,作为取得商标权的初步证据向全国做出公告,自注册日起5年内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注册将成为取得商标权的确定证据,可据以制止商标侵权和侵权商品的进口,而副簿注册的商标则不享有上述权利。

联邦和州的两级注册

在美国,商标使用者可以选择在联邦注册商标,或者在业务发生的州进行注册。在联邦注册依照联邦的商标法到联邦注册机构即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注册。联邦注册的商标可以在全国范围使用和获得联邦商标法律的保护。如某商标欲在联邦进行申请,必需证明该商标已在两个州以上地区或其他国家使用并有业务才会被联邦商标局受理。

除联邦商标法外,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各州的商标法仅限于规范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且不超出州界的商标。在各州注册的商标只可在本地区使用。在美国,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不仅反映在国与国之间,而且还反映在州与州之间。但各州商标局均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活动的范围仅以一个州为限,要想获得商标注册也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

一个企业可以进行联邦商标注册,也可以仅在某一个州注册,但其获得的法律保护也因联邦法和州法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一般来讲,未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只适用所在州的法律保护,一旦受到侵权也得不到法定赔偿。而且如果它与某个在联邦注册的商标相抵触,那么在联邦注册的商标就有优先使用和优先被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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