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历史长,法规体系比较完善
美国的政府雇员制度体系大致由国会通过的公务员法、总统发布的政府雇员有关法令以及政府人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章程三层次构成。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管理主要执行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州长签署的条例以及人事部门制订的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州人事部门的规定非常详细、非常全面,而且每年都要修改,这个规定也是规范人事行为、处理人事申诉的主要依据。
贯彻以能力和业绩取向为本的功绩制原则
功绩制要求将官职向社会开放并建立政府雇员管理规范,它还放开了政府雇员发展道路,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的招聘、录用、考评、奖惩等都要公开,公众了解、参与程度非常高。
政务官和事务官分途而治
两者产生方式分别为竞选和考试.工作方式分别为任期制与常任制:政务官与执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则采取功绩制,不受党派影响,具有独立性。以威斯康星州为例,政府雇员队伍比较稳定,但也有流动,每年约有8%的政府雇员离开或进入政府雇员队伍。
政府雇员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美国政府雇员既被政府赋予应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考试权、平等求职权等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权、申诉权等;又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主要是正直清廉、政治中立、遵守纪律、对国家忠诚、财产申报等。权利和义务之间保持平衡,杜绝滥用权力。
在美国,政府雇员权利可以通过政府雇员工会来维护,在美国,如果你没有正当理由以及完整证据就随意辱骂政府雇员,政府雇员可以直接起诉你。最典型的是,在美国如果警察让你停下接受检查时,如果你不配合的话,那么警察是可以开枪的!
美国的政府雇员资制度
美国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有一系列的法律严格规定政府雇员的工资标准。总的原则是:政府雇员工资不得高于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任何政府雇员工资的变动都要经过国会的批准;政府雇员加薪当任不得受益,从下任开始执行新工资标准。美国政府雇员现行工资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是1990年11月5日生效的《联邦政府雇员可比性工资法案》(FEPCA),以私企为参照的美国政府雇员工资制度就是该法案规定的。
《联邦政府雇员可比性工资法案》开宗明义,列出了制定政府雇员工资标准的4项指导原则:
(1)在同一地区,一定要毫不折扣地体现同工同酬;
(2)在同一地区,工资等级差别取决于岗位性质和工作表现;
(3)联邦政府政府雇员必须与同一地区私营企业同等工作性质的职工工资标准一致;
(4)必须彻底消除任何联邦政府政府雇员与私营企业职工工资不平等的现象。
由于通货膨胀,政府雇员工资每年有个年度微调,微调标准必须依据劳工部公布的私企工资成本指数(ECI),但政府雇员工资调整幅度必须低于工资成本指数0.5个百分点。法律还特别规定,只有总统有权动议调整政府雇员工资标准,但必须报国会批准。调整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发生全国性突发事件或严重经济情况而影响普遍生活水准。美国法律还规定了政府雇员工资封顶制度(AggregateLimitationonPay),普通政府雇员不管何种理由所有项目工资之和超过高I级工资标准,该工资不得支付。
美国国会1789年9月25日通过的一个法案明文规定:新一届众议员选出之前,任何有关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职报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这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回避制度。美国总统即使再有权力,也没有给自己定工资标准、给自己加薪的权利,总统花一分钱都要经过国会的批准。比如,1995年11月,美国国会与总统在平衡预算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国会迟迟不批准政府预算,致使大多数政府机构由于没有经费而关门七天。当时正值圣诞节,克林顿总统不得不自己掏腰包付白宫的电费,才让美国第一圣诞树的灯光没有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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