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在饭店工作近18年,身患肝癌近10年,当病情加重卧床不起时,饭店竟以他没有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由,无情地和他解除了劳动关系。日前,上海普陀区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单位还需支付拖欠老马的病假工资共计1.34万元。
2001年10月,老马去医院看病,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为了全家老小的生计,老马坚持带病工作。2008年4月,饭店从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老马买断工龄后,再次和饭店签订新劳动合同。2010年1月,老马病情加重,不得不病休。想不到,同年11月,饭店停发了他的病假工资,并准备给他办理退工及退保手续。老马把饭店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饭店支付拖欠的病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有权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但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延长其医疗期。老马可依法享受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但实际仅享受了8个月左右,所以用人单位对他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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