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从价和房屋税从价
房产税征收标准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减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土
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应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逐渐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攀升,1988年规定的税额标准就明显偏低。此外,仅对内资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符合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
二是中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
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其附属的设备,但不包括独立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等。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挡风雨,可供人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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