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罢免权,可以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等人员。罢免案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之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罢免权,可以罢免以下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
2、罢免案应由提案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3、罢免案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4、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之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
5、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如果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其组成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权范围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广泛的罢免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其中,罢免权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罢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严重违法或者失职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合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情形,可以提出罢免要求。
2. 对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或者失职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合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情形,可以提出罢免要求。
3.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的罢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的机关有严重违法或者失职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合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情形,可以提出罢免要求。
4.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或者失职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合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情形,可以提出罢免要求。
总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广泛的罢免权,可以对国家公职人员提出罢免要求,以维护国家法制和公职人员的形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广泛的罢免权,可以对国家公职人员提出罢免要求,以维护国家法制和公职人员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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