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罢免权,是指人大代表有依法提出罢免案和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人大代表的义务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享有执行职务相适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方面。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大代表权利的行使,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而人大代表义务的履行是属于各个代表的。实践中,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交叉,体现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代表需要处理好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为了保障人大代表能依法行使职权,相关法律规定,未经相关国家机关的同意,韧带代表的人身权不受限制,当然,若人大代表不能模仿的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行为,受到的处罚也是较为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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