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1.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2.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直接选举的代表罢免
1.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间接选举的代表罢免
1.间接选举的代表,选举他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2.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3.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须经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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