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我县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琼财税〔2013〕2068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对我县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征收适用范围和土地等级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级土地每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2元/平方米。
征收适用范围:县城南渡江以北的主要街道及繁华路段(文化北路、文明路、解放路、环城西路、商贸路、人民路、立新路、华兴路、华成路)的两侧用地。
二、二级土地每年城镇土地使用税8元/平方米。
征收适用范围:县城除一级范围以外的区域用地和老城镇主要街道(澄江路)的两侧用地。
三、三级土地每年城镇土地使用税6元/平方米。
征收适用范围:金江镇除县城
一、二级范围以外的区域用地;经国务院与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综合保税区用地;老城镇除澄江路以外的区域用地;福山镇主要街道(福兴路、福桥路);大丰镇主要街道(华中路);永发镇主要街道(江北路);瑞溪镇主要街道(解放路)的两侧用地;太平林场场部用地。
四、四级土地每年城镇土地使用税4元/平方米。
征收适用范围:福山镇、大丰镇、永发镇、瑞溪镇除三级范围以外的区域用地;红光农场、大丰华侨农场、金安农场场部用地;中兴镇主要街道(兴隆街);仁兴镇主要街道(仁兴街道);加乐镇主要街道(文明路);桥头镇主要街道(人民路、桥兴路);文儒镇主要街道(文明路)的两侧用地。
五、五级土地每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5元/平方米。
征收适用范围:中兴镇、仁兴镇、加乐镇、桥头镇、文儒镇除四级范围以外的区域用地;西达农场场部用地。
六、交叉路口地段房屋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和等级划分以其建造座向所对路段的标准执行。
七、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印发的《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问题的批复》(澄府函〔2008〕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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