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时间:2023-06-29 09:14:23 4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本质不同;

2、诉讼时效限制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3、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同;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不同。

一、存续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1、制度价值上的不同。虽然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都有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作用,但由于形成权和请求权本身的区别,他们在价值取向仍有不同。法律之所以设定除斥期间,其意义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纠正自己意思表示中的瑕疵,同时促使当事人及时辅助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通过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消灭的是形成权这一权利本身,权利的不稳定状态消除后,不会形成新的秩序,而是是原有的秩序得以继续存在。而诉讼时效是消灭怠于行使的公力救济权,请求权这一权力本身并没有消灭,消除权利的不稳定状态后,会形成新的秩序。所以,诉讼时效是对新秩序的保护。2、适用范围不同。即客体,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据法律规定而使用于请求权。正是由于适用范围不同,所以决定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使用中有个自居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请求权的范围远远大于形成权,因此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之中进行抽象规定。而除斥期间则应当根据所限制的形成权的具体内容而分别进行具体规定。

二、诉讼时效改为三年是什么意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诉讼时效适用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无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三、如何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

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等请求权。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与请求权不同,无需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给付,通过当事人单方主张或法院与仲裁机构主动确认即可实现,其是一种形成权或准形成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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