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什么依据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条件分别有:主体是满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中单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表现为因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标准有什么
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电力设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n(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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