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要求包括四个方面:1. 本罪所涉及的对象属于公共安全范畴;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要求包括:
1.本罪所涉及的对象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破 坏 易 燃 易 爆 设 备 罪 的 法 律 责 任 是 什 么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法律责任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前款罪,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易燃易爆设备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危险特性,容易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具有危险特性的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法律责任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前款罪,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易燃易爆设备的破坏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对犯罪者处以刑罚,以保障公共安全。
易燃易爆设备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对公共安全具有严重威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犯罪者处以刑罚,以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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