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不包括公公婆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下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一名以上60岁以上的父母、60岁以上的祖父母及其子女死亡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所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继子女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有抚养义务的孙子孙女也已经死亡。
赡养老人扣除多少专项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每年12000元-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他法定赡养人: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孙女。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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