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决机关决定受理拆迁当事人的裁决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自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如裁决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人可在裁决期满后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上级机关责令原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二、裁决机关决定受理该申请的,应当自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提供给被申请人。
三、通知双方参加裁决的日期,且对拆迁当事人双方先行进行调解,注意,未经调解,不能作出裁决。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作出裁决。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在参加裁决过程中,对裁决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认定,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资源浪费。
四、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调解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调解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五、审理过程中,核实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该案的实际情况。若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六、裁决机关及时合法的作出书面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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