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若未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移或者处分,对于善意取得该物之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债务;
反之,若已登记,抵押权人可对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具体来说: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
二是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
抵押合同,但并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成立,但因为没有便利抵押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假如王某在汽车上设定质押权的时候,不知道该汽车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权,所以其属于“善意”第三人;赵某在该汽车上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的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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