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昆明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新办需要什么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加盖公章)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经县、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实地核查表及核查报告
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二、昆明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新办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农种植〔2018〕21号)第三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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