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怠于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灭失无法清算等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现实交易过程中,由于许多人错误的认为“公司的债务股东一定要承担责任”,导致纠纷发生时未能合理主张权利。
股东不承担公司债务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股东拒绝承担债务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通常是以其出资来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的。如果股东如实履行义务,并且没有出现抽逃出资行为的。那么一般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出资行为的,那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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