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涉及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伤势康复过程中所进行的与该交通事故本身并无直接关联性的额外治疗;
2.未经主治医生开具转院证明而在他院接受的与本交通事故伤势无关的其他病患的治疗过程所产生的费用,除非存在特殊且恰当的理由;
3.未经处方购买的自购药品;
4.缺少姓名标识的处方以及相关的医药费用票据;
5.缺乏具体日期或者与交通事故发生日期不相符的医药费用票据;
6.与实际情况存在显著差异的高额治疗费用;
7.同一天内多次重复购买相同药物所产生的费用;
8.非正规渠道获取的药品发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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