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纠纷案件
时间:2023-05-02 18:02:57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原告魏××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胜利村委会。原告和他的兄弟蔡伟是被告的村民。1998年1月1日,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被告12亩土地。地点在被告运河的两边。在土地被征用之前,原告平整了运河并进行了耕种。2002年,原告承包的6.6亩土地被征收,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但同时,原告在平整被告公渠后,还征用了4.38亩青苗耕地。补偿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8元。被告以原告擅自开垦集体公渠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青苗赔偿金11101.54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清苗赔偿金ll101.54元。一审法院认为,青苗补偿费是对征地部门征用的土地表层植物的一种补偿。原告已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在地表种植农作物,应向原告支付青苗补偿费。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会计人员出具的确认承包地和运河复垦耕地面积的报表。被告人应当提交证明证据不真实的有关原始笔录,但被告人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被告应对本案的争议负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青苗的主张是合理的,应予支持。被告称已支付原告赔偿金408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胜利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魏×富4.38亩青苗补偿款11101.54元。案件受理费455元,由被告胜利村承担。胜利村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错误,被上诉人非法占用土地,造成上诉人利益损失,经上诉人请求不应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依法请求变更判决。

被上诉人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要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法院核实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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